问题 | 婚姻无效案件的审理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一、婚姻无效案件的审理规定是什么 婚姻无效案件的审理规定是查询证据属实的话,法院会宣告婚姻无效,当事人不得上诉。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二、婚姻无效案件的审理期限 法律网提醒您,婚姻无效案件的审理期限通常取决于具体的审理程序和案件的复杂性。 如果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期限一般为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期限一般为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三、婚姻无效案件的审理流程 婚姻无效案件的审理流程如下: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不适用简易程序。 2.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在适用程序法律规范方面应当坚持以下规则:特别程序有规定的,依特别程序的规定进行审理;特别程序没有规定的,依普通程序的规定进行审理。 3.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4.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判决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为无效婚姻的,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照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5.对于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子女抚养等问题,仍然适用通常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因此,在处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子女抚养时,可以适用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另行制作调解书;不能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婚姻当事人可以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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