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是否有权主动审查合同效力 |
释义 | 一、法院是否有权主动审查合同效力 法院无权主动审查合同效力。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效力发生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 在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审查合同请求的情况下,法院不应予以主动审查。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合同审查有哪些基本原则 1.合法有效性原则。合同有效性问题,事实上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合同主体是否适格,二是合同目的是否正当,三是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 2.公平性原则。所谓合同的公平性是指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平衡。不存在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的合同,一方享受了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3.可操作性原则。可操作性原则具体表现在,对合同各方权利的规定过于抽象;对合同各方的义务规定不明确、不具体;虽对各方的权利义务做了详细规定但却没有具体操作程序条款或对此规定不清;虽规定了损失赔偿但却没有计算依据,整个交易程序不清晰,合同用语不确切等等。 ![]() 三、合同审查的关键事项是什么 合同审查的事项包括: 1.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2.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3.审查合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4.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5.审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规范; 6.审查合同签订的手续和形式是否完备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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