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动产的所有权一般自什么起转移 |
释义 | 一、动产的所有权一般自什么起转移 动产的所有权一般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依据我国现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交付时起发生所有权转移,风险也随之转移。如果标的物为不动产的,所有权自登记时发生转移。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动产所有权交付的方式有哪些 根据动产的相关法律规定,动产的交付可以按照以下几种方式: 1.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2.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3.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三、动产交付时所有权会转移吗 动产交付所有权也是会转移的。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特殊动产登记的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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