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印发《宁波市三江片征地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 |
释义 |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印发《宁波市三江片征地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三江片征地补偿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一日 宁波市三江片征地补偿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征用秩序,维护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海曙、江东区及江北区甬江镇部分区域(以下简称三江片),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适用本规定。 江北区甬江镇部分区域是指永红、甄界、下江、包家、姚江、压赛、孔浦、路林、联成、双桥等10个行政村范围。 第三条 凡在三江片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 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四条 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依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相关资料确定,按全国土地利用分类标准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据合法的土地权源证件确定。 第五条 征用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耕地年产值的10倍计算。 征用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耕地年产值的5倍计算。 第六条 征用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耕地年产值的15倍计算。 征用未利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耕地年产值的7.5倍计算。 第七条 本规定的耕地年产值,以市统计部门提供的三江片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数据为基础,经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八条 机耕路、农用电、沟渠等农田水利设施和零星树木、简易桥梁、机埠等予以一次性补偿。其它水利、道路、种植和养殖等设施,如迁移后不影响使用的,按迁移成本予以补偿;迁移后影响使用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坟墓按迁移成本予以补偿。违反殡葬管理有关规定建造的坟墓,不予补偿。 供电、给排水、通信、通讯等设施确需恢复使用的,按原规格的迁移成本予以补偿,并由管线所有者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迁移。不需恢复使用的,不予补偿。 房屋及其附属物按《宁波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安置补偿。 第九条 青苗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补偿,无苗的不予补偿。 树(花)木、药材等按迁植成本补偿,水产、禽畜按迁殖成本补偿。 征用土地公告后建造的设施,种植的青苗、树(花)木、药材,养殖的水产、禽畜等,不予补偿。 第十条 附着物及青苗的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对附件内无补偿类别及标准的,由征地事务机构会同专业部门调查核实,按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提出补偿意见,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房屋及其附属物按《宁波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实行调产安置补偿的,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相配套的道路、公共厕所、治安防范、河坎、垃圾亭、路灯、绿化、消防等设施不再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 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50%,并在被征地单位交付土地前足额付清。 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单位可以拒绝交地。征地补偿费用按规定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单位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三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主要用于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就业安置以及发展生产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禁止侵占、挪用、截留、私分征地补偿费用及有关土地规费,禁止擅自提高和减少征地补偿费用。 第十四条 被征地人员就业、养老保障以及村发展留用地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逾期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由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侵占、挪用、截留、私分征地补偿费用及有关土地规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征地补偿费用的标准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作必要的调整。 第十九条 镇海、北仑、鄞州区及江北区在本规定适用范围以外的征地补偿规定,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公告或征地补偿协议已经签订,并且征地补偿费按规定已经足额到位的,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宁波市三江片征地补偿标准 宁波市三江片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 编号 分 类 年产值 (元/亩) 倍 数 标 准 (元/亩) 1 农用地 3500 10 35000 2 建设用地 3500 10 35000 3 未利用地 3500 5 17500 二、安置补助费 编号 分 类 年产值 (元/亩) 倍 数 标 准 (元/亩) 1 农用地 3500 15 52500 2 建设用地 3500 15 52500 3 未利用地 3500 7.5 26250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类 别 单 位 单价(元) 备 注 机耕路、农用电、沟渠等农田水利设施和零星树木、简易桥梁、机埠等 亩 3000 按农用地面积计算,一次性补偿。 钢大棚 亩 6000~8000 竹大棚 亩 1500~2500 大棚喷灌 亩 2000~3000 水泥道路 平方米 40~50 水泥晒场 平方米 30~40 坟 墓 穴 1500~2000 四、青苗补偿费 类 别 品种规格 单位 单价 (元) 备 注 粮食作物 谷、薯 亩 800~1000 蔬菜 一般蔬菜 豆类、青白菜等 亩 1000~1500 经济型蔬菜 大蒜葱、蕃茄、茄子、 瓜类、茭白、花菜、 莴苣、芹菜、孛荠等 亩 1500~2500 大棚蔬菜 按不同品种、生长期 亩 2500~5000 小竹、雷竹 已出笋成园的 平方米 5~7 未出笋成园的, 每亩100株内 株 5~15 超过100株/亩的部分减半计算,最高不超过3000元/亩。 水产 田间池塘 淡水河流 淡水鱼 亩 800~1000 一般鱼塘 淡水鱼 亩 1000~1500 精养鱼塘 淡水鱼 亩 1500~2000 塘深1米以上,四周石砌水泥 鱼 苗 淡水鱼 亩 2000~2500 注: 1.征用原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常年固定蔬菜基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按90000元/亩补偿。 2.表中所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统补到被征地单位的标准,征地事务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取值。被征地单位补偿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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