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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程总包的条件
释义

        
    工程总包的条件
    工程总包的条件

    1.总包义务
    (1)建筑公司应按照设计图纸、规范按时保质地完成工程,使工程达到建筑师满意的程度。
    (2)发现设计图纸和规范有不同的地方或有矛盾,应通知建筑师,请建筑师决定如何解决。
    2.建筑师的指示
    (1)总包接到建筑师的指示后,应立即执行,如7天内总包没执行,建筑师有权找别人来做,费用由总包承担。
    (2)总包接到建筑师指示以后,可以要求建筑师说明,据什么规定或规范做这一指示的,对此类要求建筑师应给予书面回答。
    (3)建筑师指示一般以书面形式为准,口头指示,总包需写信要求得以确认,如7天内建筑师没回信,说明内容与建筑师口头指示无误,此信生效,不用再要求确认。
    3.合同文件
    (1)合同图纸、投标书和合同条款,建筑公司(总包)、建筑师、业主各持一份,以备随时查阅。
    (2)建筑师需向总包免费提供:合同条文、标书、两份合同图纸及两份规范,还需提供两份补充大样图。建筑完工后上述图纸及文件都应交还建筑师。
    4.法定义务
    政府部门发出的法令、法律及规定,总包都应严格遵守,所需费用总包可加在投标报价表中。
    5.工程的放线(定位)和水准基点及标高
    该项工作由工程师提供资料和图纸,具体定位由总包来做,发生错误,造成损失,均由总包负责。
    6.材料
    为工程所需材料,设备都应符合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标准(采用英国标准),总包在购买材料前,应将样品交建筑师给予鉴定,以决定是否可用。建筑师有权否定使用材料、机械,甚至可以开除人员。
    7.专利
    施工中采用专利方法要付专利费,所以报价时应考虑此项费用;如使用专利,没付专利费,受到控告、罚款,应由总包负责。
    8.总管工(foreman)(工地主任、施工负责人)
    总包在工地上必须配备一名得力的总管工,代表公司接受建筑师的指示,判断这些指示是否正确和执行与否,要求总管工能流利的讲英语或带有翻译。
    9.工地检查
    建筑师及其代表有权随时到工地或有关地方(如分包的厂房)检查工作,在合同中,应将此条件说明,在施工期间给予方便。
    10.工程检查员(Checker Of Work)
    简称C.O.W,即为监工,是业主派出在建筑师指示下工作、检查工程质量、验收、签字的人员。建筑公司须承认C.O.W的权力,为其提供工作方便。但C.O.W无权向建筑公司发布命令,他们的意见和指示由建筑师书面确定以后,方能生效。
    11.工程变更
    建筑师有权对工程提出变动,也可同意总包变更意见:这些变更须包括在合同内,工程完工以后,多增加一个变更帐,工程量变动后,单价仍应按建筑公司所做标书中为准计算。
    12.工程质量和数量
    以合同图纸和技术规范内容为依据,如上述两者发生分歧,应以规范为准,发生错误不影响合同有效;建筑师可以改变上述两项中的错误,这种改正错误的变动,仍以工程量变更情况处理。
    13.合同的价格
    合同价格不允许改变,不包括变更价格,签订合约的价格即为合同价格,包括工程内容和总造价。
    14.材料进场
    材料进场后,即可向业主收材料费,但材料不准再拿出场地,特殊情况应征得建筑师的书面同意。
    15.工程竣工和保修期
    工程完工后,要有一定的保修期。通常是6个月至12个月,业主在工程完工后扣留一部分保证金,作为保留金。12个月保修期满后,需再进行一次检查,出一份保养期的证明,至此合同期满,退回保证金。
    16.部分竣工
    已竣工的工程,可交给业主使用,竣工部分税金及建筑管理费由业主负责,分段扣的保留金,工程完工退还一半,全部工程结束付还另一半。
    17.转让和分包
    合同的转让应取得业主的同意,所谓“转让”就是“过雇”分包:总包可将承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分包出去,分包下去的工程由总包管理,总包可取3%~5%的利润。分包单位可包工包料,也可只包工不包料,业主有权询问总包和分包的对象。若建筑师坚决反对某项工程分包,并提出正当理由,有权制止。
    18.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坏赔偿
    施工过程中,除业主造成的原因外,其他一切施工中产生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均由总包负责。劳工安全的保险由建筑公司承担。
    19.及20.均为工程保险条款,规定了业主、总承包人及分包商办理保险的责任。
    一般有两种方式,即①由业主买保险(应在标书中预先做出规定);②由总承包人或分包人买;当总承包人与保险公司关系好时,多通过协商由总承包人购买保险。第20条又分A和B两款,A款适用于新建房屋。B款适用于现有房屋的改建或扩建。工程保险条款带有强制性,以防备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损失。保险公司一般应由业主或建筑师指定。
    21.交场、进场、完工和延期
    建筑师交场地于承包人后,就开始计算工期,承包人应在一星期内开工。没按时完工,应按合同附录的规定罚款;如因建筑师设计原因要求承包人停止部分或全部工程时,承包人可以要求:
    (1)工程延期;
    (2)补偿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工地开销)和可能的物价、工价上涨的损失;
    (3)废止合同。
    22.罚款
    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完工要处以罚款。合同规定有奖有罚时,对工期控制较严,若只罚不奖,则罚款多少有伸缩性,只要文字条款处理得好,可申请不罚和少罚。最后由建筑师确定。对只有罚款规定的工程,若确定提前完工,有权提出奖金要求,业主不给时,可到仲裁处投诉,说明因工程提前建筑公司受损,业主得利的理由,一般能够拿到奖金。
    23.工期延期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要求延期:①发生建筑公司能力所控制不了的事或政府命令停工等; ②天气因素影响(风、雨);③其他公司承担的工程阻碍;④遇到意外(火灾等);⑤工人罢工;⑥设计更变、增加项目外工程;⑦建筑师交图晚,拖延工期;⑧业主自己找人承担的工程阻碍;⑨建筑师或政府工务局要求检查已完工程造成的停工,又未发现毛病时;⑩合同中不可预见的因素影响(买不到材料等),要注意招标书上的说明是否取消了合同中的有关条款。
    24.索赔
    由于建筑师或业主的原因造成总包损失,且这种损失不能从别的款项中来支付时,总包可以要求索赔,条件为:
    (1)总包未能及时从建筑师处得到图纸影响了工期,造成了支出增加;
    (2)建筑师要求对材料试验、进行工程破损检验,结果工程无误,可向业主索赔;
    (3)图纸、规范不符合要求,造成总包的损失;
    (4)由建筑师或业主招聘的工匠、技术工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
    (5)建筑师要求延长工期;
    (6)指定分包及材料供应商的原因耽误了工期,应由业主负责。
    25.业主中断合同
    遇到下列情况业主有权中断合同:
    (1)建筑公司未按合同要求施工或中途无故停工;
    (2)不能连续施工,或不能按正常速度施工;
    (3)不按建筑师的指示工作,工程质量、建筑材料不合格,要求改正而拒绝建筑师的指示;
    (4)建筑公司破产了或建筑公司虽尚未破产,但因资金周转慢,不能连续施工。
    业主中断合同必须履行手续,用书信通知建筑公司,若在两星期内仍不改正,即可中断合同、结清帐目。业主有权另请别人,有权使用工地上的临时厂房和材料。因中断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权向建筑公司索赔。
    26.建筑公司中断合同
    遇到下列情况建筑公司有权要求中断合同:
    (1)业主不按时交付工程款;
    (2)业主非法干涉建筑师的正常工作;
    (3)建筑师要求长期停工,又总不给予复工通知;
    (4)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地震、火灾等);
    (5)建筑师要求停工,影响了整个工程的成本;
    (6)图纸等技术资料不清、不全,要求建筑师补发,未能满足而无法施工时;
    (7)业主招雇的人严重影响了承包人的正常施工,要求改正合作而无效时;
    (8)建筑师频繁要求检查已完工程,未发现错误,要求不合理时;
    (9)业主破产或将场地、房屋转卖给其他人。
    27.指定分包商
    建筑师规定工程的某一部分由指定者承包,若已知某项目由承包人做,在计算时,应将指定分包商所承担的工程款项剔除,指定分包商必须根据总合同条款的要求工作,由总包全面负责管理,因指定分包商造成的工程损失或罚款,应由指定分包商负责。
    28.指定材料供应商
    总包按照建筑师指示,向指定材料供应商购买建筑材料,总包应验收。价格被建筑师批准,总包就可按此价向业主索款,材料质量由指定的材料供应商负责。
    29.业主指定的专人工作
    业主可自己找一些有专门技术的人,从事合同范围外的一些工作,但应在合同中写清,其工伤保险等不由总包负责。
    30.工程款
    一星期内将要进场的材料、增加工程、指定分包商、材料供应商款项,以及由建筑师验收后的已完工程,建筑公司申请,建筑师签字以后,业主应在两星期内付款给总包(扣除一定的保留金)。若业主不及时付款,可向业主提出照会,必要时中断工程。
    31.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保证建筑公司有能力干完该项工程,方法有两种:
    (1)找保险公司证明;
    (2)由一家银行提供担保,金额一般为5%~20%的标价。上述两种方法建筑公司都要付1%~2%的投保费,做标时应考虑进去,签署竣工文件后,担保责任自动解除。
    32.战争
    施工过程中发生战争,双方均可要求中断合同,但必须在战争发生28天内做出决定,书面通知对方结清手续。已完工程不得中断合同。
    33.战争破坏已完工程,一般不在保险范围内,可另买战争保险。建筑公司对此不负责任。若建筑师要求承包者恢复重做,应全部另行计价,业主找政府赔偿。
    34.文物处理
    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有责任保护并报告建筑师,不得私自处理。因此影响工程造成损失,可要求延期和赔偿。
    35.仲裁
    按照规定业主是无权和建筑公司对话的,一般雇请建筑师,如建筑公司和建筑师意见不一致,就需要仲裁,对指定的某一仲裁员双方同意,即可根据工程所在地的法律裁决。若双方反对时,则由建筑师协会、计算师协会的主席或副主席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员,双方均不得再有异议。
    36.价格的浮动
    招标书规定,材料价格浮动在5%以内,工价浮动在10%以内不做调整,由建筑公司本身负责,超过这个范围,可以赔偿或扣回。工价以每月建筑商会汇总公布的平均指数占造价25%的标准计算。投标时必须认真考虑价格浮动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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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20:1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