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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普通合伙企业退伙的情形有哪些
释义
    一、普通合伙企业退伙的情形有哪些
    普通合伙企业退伙的情形有: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普通合伙企业退伙纠纷处理的方式
    普通合伙企业退伙纠纷处理的方式:
    1.协商解决;
    2.通过第三者调解解决;
    3.申请仲裁。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途径解决。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普通合伙企业退伙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法律网提醒您,普通合伙企业退伙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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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5:4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