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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
释义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仲裁委员会应当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决定驳回。
    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条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仲裁委员会应当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决定驳回。
    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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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2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