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补贴不可代替加班费 |
释义 | 2007年8月初,青浦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举报,称某企业未按规定支付员工加班工资。接到举报后,监察大队立即指派两名监察员对该单位实施检查。 当监察人员来到这家企业,接待监察员的是该单位的生产车间负责人,他称单位负责人不在,财务也恰好请假,无法提供相关材料。于是监察员对该单位发出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单位派人至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受检查。在一名监察员填写询问通知书时,另一名监察员去车间了解了一下大致情况。据初步了解,该单位约有员工20余名,在与员工交谈中获悉,单位时常有加班,但从未支付过员工加班工资。 三天后,该单位负责人如约至监察大队接受检查,并提供了单位从业人员名单、考勤记录、工资表、员工登记表、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等材料。经查,该单位共有员工25名,都为外来人员,考勤卡显示单位时常有加班,这与初次检查的情况相符。但是,从工资表上看,工资单上仅有“基本工资”、“补贴”、“津贴”三项。单位负责人承认确实存在员工加班的情况,但是,他解释说,单位在招收员工时,与员工在合同中约定了基本工资和补贴,并口头约定不再额外支付加班费,而是以津贴的形式对加班做出补偿,因此,单位实际上已经支付了加班费。但当监察员提出,为什么津贴是统一标准发放而各人加班时数却有不同,且津贴标准非常低时,单位负责人无言以对。最后,单位承认,用“津贴”的形式发放,一是觉得管理上比较方便,二是可以少支付加班工资。 经查实,该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员工加班工资,劳动监察大队依法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单位也认识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法支付了员工的加班费。 点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加班工资的支付办法(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单位):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取得加班工资报酬是劳动者依法享受的权利。 本案中,单位的做法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加班费应当按照实际的加班时间支付,不能以“补偿”的形式支付。以人均一定金额支付的办法,如果超过了应当支付的数额,那也无可厚非,但是若没有达到依法应当支付的标准,仍是违法行为。二是加班费的支付应当规范名称,加班费统称为津贴,且仅以口头形式约定,很容易引起纠纷,也不利于单位规范管理和规范工资的发放。 (青浦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颜秀娟)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