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王晋山生前向他人借款,死后其妻却拒绝偿还。4月2日上午,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因偿还丈夫生前债务而引发的纠纷案,判决被告方敏偿还原告孙磊借款7700元。 原告孙磊与已故的王晋山是朋友关系,王晋山生前曾向其借款7700元,并打过欠条。王晋山去世后,孙磊要求其妻方敏偿还,虽然方敏承认欠条确为其夫所写,但其辩称该借款是丈夫的个人债务,且未用于家庭生活,与其无关,拒绝偿还,双方遂闹上法庭。 法院认为,被告方敏确实不知其丈夫的生前借款,且该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但方敏在其夫去世后,依法继承了王晋山的房屋一套,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而本案中,方敏继承的房屋价值远远超出了借款金额,因此须向孙磊偿还借款。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