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租金怎么支付 |
释义 | 一、不定期租赁合同的租金支付 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租金的支付方式和金额应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自主协商确定。 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租金,若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若承租人逾期不支付,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租金支付的法律规定 1.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租赁合同的内容应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等条款。 3.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4.若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5.对于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且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6.出租人应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保持租赁物在租赁期限内符合约定的用途。 三、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1.在租赁合同中,若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 2.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出租人或承租人若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若承租人逾期不支付,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4.若出租人未按约定交付租赁物或未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遇到不定期租赁合同纠纷时,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欢迎在法律网上发起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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