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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有哪些
释义
    一、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有哪些
    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包括: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无效;
    3.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5.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6.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
    7.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8.合同中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9.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10.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合同无效;
    11.企业以借贷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无效;
    12.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无效担保合同情形
    担保合同在以下情况下会被认定为无效:
    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2.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可要求撤销或请求确认保证合同无效,不承担民事责任。
    4.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保证人可要求撤销或请求确认保证合同无效,不承担民事责任。
    5.主合同有效而保证合同无效。
    (1)债权人无过错的,保证人和债务人对主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债权人、保证人有过错的,保证在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1.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3.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三、单方解除合同情形
    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但需注意,仅因不可抗力并不足以解除合同,必须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能解除合同。
    2.与主要债务履行相关的情况,包括预期违约和迟延履行。
    (1)预期违约指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2)迟延履行则指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3.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通常指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不定期合同。对于不定期合同,当事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5.因情势变更致使继续履行合同有失公平。在不归属双方过错的情况下,如果因情势变更致使继续履行合同有失公平,当事人也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但此时当事人并不当然拥有解除权,必须提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才能解除合同,决定权在法院或仲裁机构。且必须先进行协商,协商无果后才能提出。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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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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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5:3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