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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拆迁补偿资金监管制度
释义

        房屋拆迁补偿资金监管制度 房屋拆迁补偿资金监管制度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款二十条和《安徽省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补偿安置到位,制
    定本制度。
    一、拆迁人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参考淮北市房屋拆迁补偿基
    准价格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估价,按照估价金额的60%款,存入房屋拆迁管理部
    门可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的补偿安置资金帐户,全部用予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
    ,不得挪作他用。
    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管,由拆
    迁人、金融机构、拆迁管理部门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并由金融机构出具补偿安
    置资金证明。
    三、资金使用,在实施拆迁时,当拆迁人同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明确责权
    利关系,当拆迁人需要对被拆迁人支付补偿安置资金时,由拆迁人向房屋拆迁
    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表)提出申请并提交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
    协议,由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到金融机构提取,未经审核或经审核
    未同意,均不得使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四、拆迁补偿补偿安置资金缺额时,应及时补定,拆迁补偿安置完毕后
    ,剩余资金全部退回。
    房屋拆迁补偿资金监管制度 房屋拆迁补偿资金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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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7:3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