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居住房屋主要有两种补偿安置方式:
一是市场价补偿安置,也就是按照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被拆迁入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货币补偿或者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
二是异地产权房屋安置,即符合条件的被拆迁入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以原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拆一还一”的基础上,再增加地段级差面积,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
由于:市被拆除房屋大部分属于旧式里弄和简屋,房屋陈旧,结构较差,户均面积较小,评估价偏低,相当一部分被拆迁居民得到的补偿安置款可能低于原来的补偿安置水平,为了保持新老政策的连续性,既保障补偿安置水平不下降,又使补偿安置标准简单清晰,设置了最低补偿单价标准,并增加了价格补贴。居住房屋市场价补偿安置标准的基本公式为:货币补偿金额:(市场单价 价格补贴)x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此公式中,“市场单价”,为房地产市场的评估单价,评估单价不足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以最低补偿单价标准计算:“最低补偿单价标准”,为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房交易的平均单价。“价格补贴”,评估单价不足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按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一定比例(不低于20%)确定;评估单价高于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按高出部分与最低补偿单价标准差额的一定比例(不低于20%)确定。除此之外,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同时,被拆迁人接到停止建设通知后,继续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不予补偿。
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不少市民还难以用货币补偿款购买到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的房屋。为了保持新老政策的连贯性和平稳过渡,需要对这部分家庭(具体适用对象由区、县政府规定)实行异地产权房屋调换的安置方式,其标准以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为依据,按一定的百分率增加安置面积。具体比例见下表:
被拆除房屋地段 安置房屋地段
四 五 六
一、二、三 30% 60% 100%
四 —— 40% 70%
其中:房屋地段等级由市房地资源局划定;应安置面积的最低标准及被拆除房屋在五、六类地段增加安置面积的标准,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如超过应安置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按照安置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支付房价款;安置房屋在一、二、三类地段,以及被拆除房屋和安置房屋均在四类地段的,不适用本补偿安置方式;廉租对象和孤老、孤残、孤幼等特殊困难家庭优先适用本补偿安置方式,并可以适当减免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的房价款。
另据了解,拆迁居住房屋时,拆迁入应当向居住房屋的被拆迁入、承租人支付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非居住房屋时,拆迁人还应当补偿被拆迁入或者房屋承租人下列费用:
(1)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3)因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2002年7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