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规则的通知 |
释义 | 【阅读全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穗府办[2004]31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是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第三条 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四)批准拆迁的证明材料; (五)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六)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八)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入比例及原因。 第四条 被拆迁入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 (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房屋承租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租赁被拆迁房屋的证明; (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裁决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的名称或姓名、住址或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二)裁决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印章,申请日期。 第七条 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裁决机关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第八条 裁决机关对收到的裁决申请书,应当予以登记,注明收到申请书日期,并向申请人出具裁决申请资料收>回执。 第九条 裁决机关收到裁决申请后,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裁决申请资料不齐全,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十条 裁决机关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裁决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及第三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决机关不予受理拆迁裁决申请: (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四)房屋已经灭失的; (五)超过拆迁期限的。 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裁决机关受理裁决申请后,发现漏列被拆迁关系人的,应当追加为当事人;发现缺少必要资料的,可以责令当事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 第十三条 裁决机关在裁决过程中应当组织调解,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调解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告知当事人。其他人员经裁决机关同意,可以作为旁听人。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决机关可在被申请人住所或者被拆迁房屋现场张贴通告,通知有关当事人参加调解并主张权利: (一)房屋所有权人死亡的; (二)当事人通讯地址不详、下落不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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