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二手房买卖纠纷:二手房私下产权转让协议被判有效 原告称,被告没有履行双方产权转让协议中有关协助其办理产权过户的约定,被告在审理中拒绝对笔迹进行鉴定;目前法院判被告履行协议 日前,二中院审结了一起二手房买卖纠纷案,判定双方产权转让协议有效,被告许先生应在原告尹女士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予以协助。 据尹女士称,2000年7月,许先生答应将位于通州区怡乐北街的一套两居室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她,双方就此签订了一份产权转让协议书,协议书规定,在办理产权证过户更名时原产权人有义务协助办理。但之后许先生并没有履行协议。 在二中院审理过程中,许先生表示不愿就协议书进行笔迹鉴定,故法院判定许先生应承担对己不利的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根据双方协议书中有关许先生将房屋产权以10万元转让给尹女士的明确约定,认定该笔款项已支付,最后判许先生应按协议协助尹女士夫妇办理诉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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