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房补贴已经达成协议是否可以增加? |
释义 | 【问题】 李某是本市某私企职工,在河西区有一私产平房,96年平房改造时被长某房地产公司拆迁,双方就拆迁过渡期李某住房问题达成一项补偿协议,该协议约定自96年6月份至98年6月份为拆迁过渡期,在此期间李某自行解决住房问题,长某房地产公司每月给李某租房补贴300元,双方于96年6月份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后,97年8月份,李某了解到邻居张某拆迁前和自己住房的面积、朝向等完全一样,而且长某房地产公司也与张某签订了补偿协议,长某房地产公司每月给张某600元的租房补贴,李某感到心里很不平衡,97年9月份就起诉到法院,要求长某房地产公司增加租房补贴,长某房地产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合法有效,应当履行,不同意给李某增加租房补贴。 【解答】 从实际情况看,李某和张某住房面积、朝向完全一样,而长某房地产公司给李某过渡期的租房补偿只有张某的一半,确实有失公平;但是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显失公平自行为成立之日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消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由此,虽然长某房地产公司给付李某租房补贴的行为显失公平但由于时效的原因,李某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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