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宅基地纠纷的处理艺术 |
释义 | “农村工作两台戏,计划生育宅基地。”这句在农村广为流传的顺口溜,客观地反映出宅基地一直是农村最复杂、最棘手的问题之一。宅基地纠纷该如何处理?河南省修武县周庄国土所的刘海全在18年的基层工作实践中总结出了一些心得和体会。请看—— 宅基地纠纷的处理艺术 如何妥善处理宅基地纠纷,对国土所来讲,是指责所系。结合多年的基层工作经验,笔者就农村宅基地纠纷的种类、处理原则及调节方法与技巧,谈一下个人看法与建议。 宅基地纠纷的种类及现状 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纠纷起因主要分为侵犯权益、界址不清、遗产归属、私自买卖、擅自批划和实施旧村调整改造规划不彻底、不公正这六大类。 随着新农村建设深入开展,农村各项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以土地整理为目的的旧村改造、居民点搬迁等相继实施,社会对土地的需求日益增多,由此引发了不少土地权属争议,尤其是农村宅基地纠纷。以修武县周庄乡为例,虽然全乡仅有16个村、2万余农业人口,从2006年1月至2007年5月间,周庄国土所受理的50余起信访案件中,宅基地纠纷就有43起。如此多的宅基地纠纷,牵扯了各级政府大量精力,同时又给农村的社会稳定带来隐患。 宅基地纠纷调解的方法与技巧 农村宅基地纠纷的调解是门艺术。做好农村宅基地纠纷的调解,工作人员不仅要掌握必备的业务知识,更要讲究恰当的方法和技巧,这需要国土员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创新,总结出更多、更有效的方法。一下六种方法与技巧,使笔者在18年的基层工作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些心得和体会。 一是找准问题的症结。国土员不仅要深入基层,而且要“沉到底”,通过现场察看,走访当事人、村干部、邻居及相干群众,掌握第一手材料,并善于从调查材料中提取线索,找准症结,查清来龙去脉。这样做可以正确把握解决纠纷的切入点,做到有的放矢。 二是拉近情感距离。农村宅基地纠纷,除个别外,多数属于历史遗留、久拖未决的“疑难杂症”。在长时间无休止的争抢斗气中,纠纷双方积怨很深。在调解工作中,当事人常常会把国土员视为对立面,或强词夺理,或胡搅蛮缠,或歪曲事实,或以偏盖全,甚至拒不配合。遇到这种情况,工作人员要不急不躁,善于利用当事人的亲戚、同学、朋友、单位领导等各种社会关系进行协调和沟通。任何人都是有理智、有感情的,关键是我们如何去利用。人们常有这样的经验:感情抵触时,一点“盐巴”也揉不进去;感情好了,说啥都行。这话虽不科学,但说明一个道理,做好纠纷调解工作,必须先融洽感情,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page] 三是要营造氛围。适时、适度运用法律武器,能营造出良好的调解氛围。所谓调解,使一个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这个过程很少一帆风顺。面对当事人提出的许多不适当的要求和不切实际的愿望,调节人员既不能充当和事佬,各打五十大板,又不能一味地迁就和纵容,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适时指出当事人的行为将造成的严重后果,促使其恢复理智,以正确的心态来处理纠纷。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工作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利用法律武器,务必要把握时机、场合和度,避免使矛盾激化。 四是坚持“四心”原则,赢得理解信任。在宅基地纠纷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心”,即耐心、诚心、公心、责任心。如果说“四心”原则是水,那么理解和信任就是其浇灌出的鲜艳之花。 首先是耐心。由于宅基地纠纷的尖锐性、复杂性以及处理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矛盾对立性、多变性,工作人员常常要面对但事人或者个别不明事理群众的围攻、羞辱,甚至是责骂。有的当事人当面一套,背后一套,言而无信,反复无常,着实令人生气。出现这种情况,就需要我们要有耐心,使发热的头脑冷静下来。人的思想转变需要一个过程,欲速则不达,或上浇油,只能适得其反。 其次是诚心。调解的过程,是彼此思想感情交流的过程,国土员的态度会影响当事人的态度。能否使当事人主动配合工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土员对待群众的真挚感情。俗话说:“人心换人心,八两环换半斤。” 再次是公心。调解纠纷时,国土员应时刻牢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道理。工作中,既不能讲情面,以权压人,又不能见利忘义,以权谋私。“公生明,廉生威”,自古如此。 最后是责任心。要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以群众利益为最高追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是注重发动群众,创造调解环境。做好农村宅基地纠纷的调解工作,单靠国土所远远不够,必须发动群众,给纠纷的调解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火烤胸前暖,风吹背后寒”,工作人员前面坐了很多工作,有人在暗里说闲话、吹冷风、甚至鼓动闹事,其结果极有可能前功尽弃或是劳而无功。因此,做好调解工作,充分发动群众是个好办法。 六是适时把握机会,顺势就崖搭梯。农村宅基地纠纷解决,其目的就是要使当事人双方消除隔阂、误解、怨恨。但经验告诉我们,大凡宅基地纠纷,除个别外,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往往具有强烈的私欲。一般情况下,即使再难的宅基地纠纷,在感情交流、思想疏导、政策攻心、法律威慑的共同作用下,当事人的思想防线也会被攻破。此时,调解工作也就进入了一个实质性阶段,工作人员因因势利导,积极有效地创造或提供有利于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的主、客观条件,最终实现纠纷的妥善解决。[pag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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