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和平占有 和平占有,指非以暴力或胁迫的手段取得或维持的占有。 和平占有是各国或地区立法公认的取得时效的事实要件之一,这一要件限制了不法行为人以强力占有而取得所有权。但是一方面,强暴占有与和平占有并非绝对一成不变,在一定条件下二者可以相互转化。比如取得占有时虽然出于强暴、胁迫,但维持占有是和平的,自强暴胁迫情形终止之日起,仍为和平占有。反之,取得占有虽然属于和平,但维持占有不是出于和平的,仍变为非和平占有;另外一方面,和平占有具有相对性,对他人或为和平,但对所有人为非和平,对所有人为和平,对他人可为非和平。占有人的和平占有仅须对所占有的标的物所有人而言,即可对他人即所有人以外的人纵然有强暴胁迫,仍不失为和平占有。例如乙以所有的意思和平占有甲的所有物,被丙强取,此时,丙对乙虽为强暴占有,但对甲仍是和平占有,然对和平占有的举证,和平占有人除了他人反证外,对此不需要举证。 和平占有亦为英美法系时效占有的必备要件。地役权必须依据非暴力的方式取得,但根据英国《1980年时限法令》规定,其反向占有的产生并不排斥暴力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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