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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物上请求权的历史发展
释义
    物上请求权为罗马法以来,大陆法系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近现代各国民法,如德国民法、瑞士民法、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及1958年韩国民法等,均建立了明文的物权请求权制度。日本民法虽仅规定了占有诉权制度,但经判例解释与学说的协力,现今也已构筑起了完善的物权请求权制度体系。物上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而产生的权利,物权人行使物上请求权的根本目的在于排除妨害人对其物的各种妨害,以维护物权人对其物的圆满支配状态。依妨害形态之不同为标准,物上请求权可区分为三类:一是他人无权占有物权人之标的物而致物权于妨害时,发生物权的返还请求权;二是以此外的方法妨害物权的圆满状态时,发生妨害除去请求权;三是物权于将来有受到妨害之虞时,发生物权的妨害预防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的概念和制度最早确立于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该法典专门规定了“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并具体规定了请求权实现的种类,其中包括第862条和1004条的排除妨害或停止侵害请求权;第985条和 1861条的返还财产请求权;第989条的财产损害请求权。此后,物上请求权制度相继在大陆法系的瑞士、韩国以及中国台湾等地确立。尽管中国民法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这一制度,但《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几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与《德国民法典》中规定的物上请求权的种类极近相似。因此可以说中国民法从传统理论上仍然认知了它的存在,并且随着中国《物权法》的制定,对于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之一的物上请求权问题也必然提到日程上来。物上请求权也被称为物权请求权,或物权保全请求权、物上关系请求权,但无论何种称呼,都不会离开物,因此,“物上请求权是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的”,是当物权人在其支配权的行使受到阻碍时行使的权利。有的学者认为,物上请求权除了《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种类外,还包括确认物权(所有权)。然而,对于物权的确认是在物权的归属还处于待定状态,即此时的物权人是不确定的,而从物上请求权的概念来看,物上请求权的主体必须是物权人,因此,笔者以为确认物权不是物上请求权的种类。《物权法》,物上请求权制度作为物权保护的重要方式,是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3]《德国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二条
    [4]《德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5]《德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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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