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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小区车位只卖不租 业主状告物业
释义
    人民网·天津视窗7月24日电:一业主在承租使用小区车位近三年后,被物业公司要求购买车位,该业主遂以物业强行变卖车位违法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车位的承租权和使用权。河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作为诉争车库的所有人,通过出售的方式约定车位的归属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驳回了该业主诉求。
    市民陆某于2002年在本市河西区某住宅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据陆某称,2004年4月,其与负责小区物业的某物业公司签订了《车位租赁协议》,承租了一个车位,后一直使用了近3年。2006年下半年,该物业公司的上级单位某开发公司突然要求陆某购买上述车位的所有权,且物业公司以此为由停止与陆某续签《车位租赁协议》。陆某认为,诉争车位属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公司对该车位未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其强行变卖车位属违法行为。为此,陆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上述车位的承租权和使用权。
    对此,被告开发公司表示,其公司与陆某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对诉争车位的归属作出约定。诉争车位所属车库面积并未列入公摊面积,其所有权应归其公司所有,其有权出售或出租。现陆某与被告物业公司签订的《车位租赁协议》早已过期,双方并未续约,且其公司已取得了诉争车位所在车库的所有权证,故不同意陆某诉求。被告物业公司也称,陆某租用的车位租期已满,其无权继续使用。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开发公司未就续租问题达成一致,故原告要求确认其对诉争车位继续享有承租、使用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了陆某的诉求。 (孙启明 徐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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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4:5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