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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释义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所有权。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条件:一是受让人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二是受让人支付了合理价款。三是转让的财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生活情景]
    小李与其女友小韩在五年前登记结婚,之后不久夫妻俩便在商业区里买了一套商企房用于出租。从前年起夫妻俩感情开始不合,此时房地产市场价格持续上涨,于是,小李就私下将夫妻共有的商企房卖给了张某,并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到了秋季,小李和小韩正式办理了离婚手续,此时小韩才发现商企房已被小李出售。经向律师咨询得知, 已无法向张某讨回房屋所有权,只能向小李请求赔偿损失。
    [律师提示]
    上述案例中张某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即为善意取得。第三人善意取得,对于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以登记为转移的手段:对于动产物权的变动, 以占有的转移为其公示手段。善意取得作为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原权利人不得向善意第三人主张返还原物,但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根据民法和物权法有关规定,处分共有财产应当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因此,奉劝那些私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要“三思而后行”,否则只能是自食苦果。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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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7 1:1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