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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私人所有权首次界定
释义
    私人所有权首次界定
    ———民法草案解读之九
    作为社会经济生活和财产关系的真实写照,我国现行法律已经对保护私人财产问题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但为了将保护私人财产落到实处,进一步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民法草案对私人财产保护问题作出了更详细更全面的规定。
    其一,民法草案首次采用了私人所有权的概念,并将其界定为包括自然人以及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对其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全面支配的权利。私营企业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具备法人条件的,属于该法人所有,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享有所有权。
    其二,民法草案物权法编在分别规定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同时,还对私人所有权作了专章的规定。此外,鉴于现行的《民法通则》第73条仅仅对国家财产强调了神圣不可侵犯,民法草案物权法编第43条则强调了法律保护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这表明了我国不同主体的财产所有权都给予同等的法律保护。私人财产和国家财产从其所能享有的客体来看,是有所不同的。例如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国家所有的,集体和私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但这并不意味着私人财产与公有财产在权利性质及保护方式上有所不同。
    其三,鉴于我国私人财产的范围和规模的不断扩大,民法草案的规定加强了对私人所有权特别是生产资料的保护。新中国成立后很长时期内,在法律上只承认和保护个人的生活资料所有权。而现行的宪法和民法通则尽管规定了对生产资料及其它合法财产的保护,但其所列举的私人财产往往仅限于房屋、储蓄、生活用品、图书资料等生活资料。党的十六大报告不仅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而且特别强调了对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人民。据此,民法草案不仅规定了私人对其依法取得的工资、奖金、房屋、生活用品等生活资料享有所有权,而且规定了私人对其依法取得的劳动工具、原材料等生产资料享有所有权。此外,民法草案还强调规定了国家保护私人的储蓄;国家保护私人投资以及因投资获得的收益;国家保护私人财产的继承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除上述之外,为了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民法草案物权法编第44—45条还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单位以及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因救灾、战争等紧急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以及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给予合理补偿。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民法草案关于对私人财产实行征收和征用制度的规定,特别强调了以下内容:一是须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或因救灾、战争等紧急需要;二是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三是征收或征用私人财产必须给予合理补偿。[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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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21:3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