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定处分权人 |
释义 | 所有权人 《合同法》第132条第1款明确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所谓“属于出卖人所有权”,显然意指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可以作为出卖人。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即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之人,根据《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权人(注:此处《民法通则》使用的是“财产所有权”的表述方式,而不是“物的所有权”的表述方式,但这似乎不妨碍根据该规定确定物的所有权人,至少物是财产的一种。)显然可以处分自己的所有权,通过处分自己的所有权可以使作为所有权标的的物归属于他人,从而实现物与人的结合关系的变动,适应市场经济对市场资源的配置。 非所有权人的处分权人 (1)概说。《合同法》第132条第1款除了明确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之外,还提出了另外一种可能性:“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对标的物有权处分之人,应指依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可以处分标的物之人。《合同法》第132条的条文中既然是用“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显然是将这一类人与所有权人并列,因此是指所有权人以外的对标的物有处分权的人。所谓对标的物有处分权,显然是强调对该标的物上的权利进行处分能发生相关处分效力。 (2)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人。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29条的规定:“企业有权依照国务院规定出租或者有偿转让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固定资产,所得收益必须用处分权判决书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根据该规定,国有企业对国有企业中属于国家所有财产有权进行处分,享有处分权。根据《公司法》第4条第3款规定:“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但是,公司显然可以出卖、处分国有资产,因此,公司可以作为国有资产的出卖人。 (3)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根据该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特定财产有权进行处分,可以作为该特定财产的出卖人。 (4)清算组。《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根据该规定,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有权处分,可作为该特定财产的出卖人。[page] (5)担保物权人。根据《担保法》和《海商法》的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其债权未获清偿的情况下,可以将属于他人的担保物拍卖、变卖,并就变价优先受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二十三条 [7]《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四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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