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版者负有返还出版原物的义务 |
释义 | 【案情】 林某与海上音像出版公司签订了出版协议。协议约定,林某委托海上音像出版公司出版发行《梦幻世纪》小提琴协奏曲、伴奏曲及CD。林某负责母带的制作,海上音像出版公司负责音带和CD的出版发行,合同有效期限为4年。协议签订后,林某将工作母带交给海上音像公司出版发行。协议期满后,林某要求海上音像公司返还其所交付的工作母带。海上音像公司称,据合同约定,其不负有返还义务,且林某所交工作母带在生产音带和CD过程中被消耗,已作报废处理,无法返还,仅能返还该工作母带保存下来的复制件。双方因此发生争议,林某以侵权为由将海上音像出版公司将诉至法院,要求海上音像出版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并在报刊上公开赔礼。 【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出版发行音乐演奏带而引发的返还母带纠纷,主要涉及出版社返还义务的确定及此类案件的性质等法律问题。 出版社在出版合同履行完毕后,是否应当向委托人返还工作母带,这应当在出版合同中明确约定。那么,在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是否意味着出版单位无需承担返还工作母带的责任?通常情况下,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当事人之间可以协商达到补充协议。如果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交易习惯确定。从出版行业的惯例讲,出版单位接受委托人交付的出版母带后,应当制作复制件用于生产,保存母带,以防母带损坏无法进行再复制。同时,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负有后合同义务,即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履行相应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从此角度来说,在双方合同期限届满导致合同终止后,出版单位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也应负有返还工作母带的义务。而且,从财产所有权角度看,母带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在委托人与出版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委托人交付母带并不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出版单位在履行完毕出版合同后,应当将保存的出版母带返还委托人。据此,法院判决会支持林某的诉讼请求。 对于案件性质的认定。林某与被告之间签订了出版协议,现林某主张合同履行完毕后被告应当返还工作母带,这应当属于合同纠纷。同时,由于工作母带因被告的原因已经灭失,原物返还已变成不可能,海上出版社的行为也侵害了林某对工作母带的所有权。在合同关系与侵权关系并存的情况下,林某享有选择对其有利的法律关系进行诉讼的权利。本案中,林某选择侵权关系进行诉讼,因此海上音像出版公司应赔偿林某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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