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动产更正登记制度 |
释义 | 「法条」 第二十条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登记更正后,原权利人在异议登记期间对该不动产作出的处分,登记更正后的权利人未追认的,不发生效力。 「本条解读」第一款明确了当事人申请对错误登记进行更正的请求权,遗憾的是没有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依职权启动错误更正程序的规定。第二款重申了引发异议登记之后原权利人(即记载权利人)处分的行为效力待定行为。事实上本款规定多余,我国其他法有规定,尚在权属争议的标的物的处分行为是受限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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