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要居住权 |
释义 | 案情介绍:小雪今年25岁了,由于家里的居住面积很小只有27平方米,又是一居室,自10岁的时候就开始与奶奶居住在一起,奶奶的房屋是承租的公房,小雪的姑姑也与奶奶居住在一起.奶奶去世后,姑姑把房屋的承租权变更到自己的名下,姑姑希望小雪搬走,以便自己全家在此居住.为此,小雪的父母与小雪的姑姑进行了多次的协商和调解,但是都没有达成协议.最终,小雪的姑姑将小雪告到法院,要求小雪搬离住房,回到父母家居住.小雪不同意搬走. 马睿律师代理小雪案件主要观点: 1. 小雪自91年开始一直与奶奶居住在案件诉争的房屋处,直到奶奶去世后仍然在此居住至今.事实上已经成为了诉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2. 小雪奶奶在去世后虽然变更了房屋承租人,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在房屋承租人变更后,新承租人可以排除共同居住人在此居住的权利. 3. 小雪的父母家居住面积很小仅为一居室,没有让小雪在此居住的条件,另外,小雪已经成年,父母也没有接纳小雪在此居住的法定义务. 案件审理过程: 虽然是家庭矛盾纠纷案件,案件在法院开庭审理三次,法官始终在做调解工作,希望该案件能够圆满解决,而不是让家庭矛盾激化.法官耐心的工作作风让双方代理人和当事人都很满意. 调解工作进行得很艰难,双方最终因为一点小分歧没有达成一致,让人很是遗憾.法官最终对案件作出了判决,由于小雪长期在诉争的房屋居住,目前没有腾退房屋的条件,驳回了小雪姑姑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我国目前物权法中没有对居住权作出规定,但是现实中居住权的取得是有多种方式的,而且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居住权的取得方式有: 第一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权,如承租人依租赁合同而取得对出租的房屋的居住权;第二直接依法律的规定取得居住权,如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第三依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房屋所有权人可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定居住权。第四因取得时效的经过取得居住权。 小雪长期在诉争房屋居住已经形成了共同居住人,在奶奶去世后,小雪在没有条件搬离得情况下,新的承租人无权让小雪腾房. 案件审理中存在很多遗憾之处:双方在律师和法官的劝说中多次快要达成调解,但都是因为一点小分歧造成调解失败.亲人的感情是谁也不能替代的,法律不是万能的,诸如此类的案件不管是谁胜谁败,最终受伤的都是亲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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