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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怎样计算合适的承诺期限
释义
    一、怎样计算合适的承诺期限
    承诺的期限的计算起点:如果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如果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如果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二、什么样的承诺书无效
    无效承诺有如下:
    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法律网提醒,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承诺生效的条件
    承诺生效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被要约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其承诺都具有同等效力。
    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要约在其存续期间内才有效力,一旦受约人承诺便可成立合同,因此承诺必须在此期间内作出。如果要约未规定存续期间,在对话人之间,承诺应立即作出;在非对话人之间,承诺应在合理的期间作出。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
    4.承诺原则上应以通知方式作出,特殊情况下依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规定也可以以行为方式作出。但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事先有明确约定外,沉默不能视为承诺的形式。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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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0:2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