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安置协议不见了怎么办 |
释义 |
一、拆迁安置协议不见了怎么办 拆迁安置协议不见了,可以携带身份证、房屋产权证等材料申请补发,登报公示遗失信息后携带申请证明书、登报声明和具结书到当地的拆迁部门补办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如何解决拆迁安置协议纠纷 解决拆迁安置协议纠纷的途径一般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请求仲裁机构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来解决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的诉讼时效 法律网提醒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效期为六个月。当事人应在时效期的范围内提出诉讼请求,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或被侵害之日起算,超过二十年的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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