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效融资租赁合同法律规定 |
释义 | 一、无效融资租赁合同法律规定 1.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如果合同被认定为无效,那么当事人对于租赁物的归属有约定的,应按照其约定执行。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应当返还给出租人,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条明确规定的。 3.如果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4.那么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其内容一般包括这些方面。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二、租赁物瑕疵责任归属 1.在融资租赁关系中,如果租赁物有瑕疵,通常情况下,出租人是不承担责任的。 2.按照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的原则。 3.在融资租赁关系中,出租人更多处于“钱袋子”的地位,租赁物选购、验收、使用等所有事宜都由承租人负责处理的,这时再向出租人索偿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这种情况下,承租人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选择权人,自然应对行使选择权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 4.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出租人需要承担租赁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下,租赁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也应由出租人负担: (1)出租人明知租赁物有瑕疵而来告知或者因重大过失不知有瑕疵的; (2)出租人与出卖人有密切关系的; (3)承租人无法或者不能直接向出卖人索赔的。 ![]() 三、租赁物归属处理原则 1.在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就该情形下租赁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处理。 2.如果没有约定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条的规定。 3.如果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请求返还时,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由承租人给予出租人合理补偿,这是为了平衡双方利益,确保合同的公平性的体现。 如果你对融资租赁合同的无效情形或租赁物的归属有疑问,请在法律网上咨询律师,他们会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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