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法免证事实包括哪些 |
释义 | 一、刑事诉讼法免证事实包括哪些 在刑事诉讼法中,免证事实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这类事实由于具有普遍性和公认性,无需特别证明。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这些事实已经经过法院的正式认定,具有法律效力。 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这类事实由于属于审判人员的专业知识范畴,无需再由当事人证明。 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这类事实由于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因此无需再行证明。 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这类事实通过法律规定进行推定,无需实际证明。 6.自然规律或者定律也属于免证事实,因为这些是公认的科学规律,无需特别证明。 二、免证事实的定义与效用 1.免证事实,是指那些在诉讼过程中,无需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可认定的事实。这些事实的存在,大大减轻了当事人的证明负担,提高了诉讼效率。 2.立法及司法解释确立免证事实,不仅有助于简化诉讼程序,还有助于保障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三、法官知悉的免证事实 法官知悉的免证事实,主要包括两类: 1.法官依其职责或职务所知悉的事实,这些事实可能是法官在办理其他案件或执行职务过程中所知悉的,也可能是法官在本案中所知的。这些事实由于与法官的职务行为相关,因此被视为免证事实。 2.法官在职务之外的私人经验的事实,这类事实虽然与法官的私人经验相关,但如果法官在法庭上陈述或提供这类事实,那么他们将被视为证人,而非免证事实的知悉者。 你对免证事实的定义或效用还有其他疑问吗?在刑事诉讼中,这些免证事实如何应用?欢迎在法律网上发起咨询,我们一起探讨法律领域的更多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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