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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征收方案不满意怎么办
释义
    一、房屋征收方案不满意怎么办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房屋征收方案不满意的审理期限是多久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3.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房屋征收方案不满意起诉时效
    行政诉讼的起诉时效是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对行政复议不服起诉的,自收到行政复议书15日内起诉。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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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2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