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探析 |
释义 | 人身寿险市场签署临时保险单和临时保障声明的保险公司仅有10家左右,还有许多保险公司目前尚没有设计临时保险单和临时保障声明,自投保人交纳首期保费至保险人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的期间仍然处于保险保障的真空期,不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权益的维护,也极易引发理赔案件纠纷的发生。因此,建议在北京寿险市场推行临时保险单和临时保障声明制度,以最大限度地维护投保人、被保险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寿险理赔纠纷的发生。当然,对于目前尚未设计临时保险单和I临时保障声明的保险公司,在实务操作中最好遵循先核保再收费的合同订立的正常程序,防止在保险保障真空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引起的理赔纠纷。 保险研究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百四十九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百四十条 [8]《韩国商法》第六百五十六条 [9]《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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