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委付与代位权之比较研究 |
释义 | 摘要:委付与代位权是保险业务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彼此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但实质上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它们在概念、适用条件、行使方式等各个方面都存在不同之处。 关键词:委付,代位权,推定全损,委付通知 一 .1、概念:保险委付是指在保险和理赔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直接体现着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彼此有着密切的联系。正如前所述,广义的代位权包括物上请求权,即接受委付权,而委付也产生标的无上的请求权转移问题。它们可以同时存在,例如因第三人行为造成被保险物推定全损场合,代位求偿权与委付可以同时进行,两者互不影响。但是,委付和代位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代位权实质上是一种债权转移,是债的主体变更,债的内容与客体并未发生变化。而委付所要转让的是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及其他依附于所有权上的权利和义务,因而还具有物权的特点。 2、 代位权既适用于全损,也适用于部分损失,而委付权仅适用于推定全损。 3、 保险人要取得代位权,必须以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为前提,而委付则不以支付赔款为前提。 4、 在代位求偿中,保险人只能获得不超过赔偿被保险人的数额,而在委付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获得大于其赔偿金额的数额。 5、 代位求偿是保险人的权利,保险人取得该权利时,无须承担其它义务,而保险人在接受委付时,不仅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且还承担该标的物产生的其它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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