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论责任保险对于侵权法的影响(三) |
释义 | 责任保险有助于节约侵权法的交易成本 侵权法是广泛存在于各个国家的具有悠久历史的处理意外事故的制度。在过去几千年中对意外事故一直发挥着积极的调整作用。侵权法虽然在理论上标榜“有权利必有救济”,立志要使每一个事故受害人通过侵权法获得救济,要使每一个受害人恢复到权利被侵害前的状态。可是实际上,没有什么比这更脱离现实的了。现实的情况是,绝大多数受害人都不曾向律师咨询自己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更不要说提起成功的诉讼了。[88]根据牛津大学法律社会学研究小组的研究结果,在具有代表性的1711个被调查的受害人中,只有444个(26%)曾经考虑过进行索赔,392个(23%)认为索赔是可行的,247个(14%)向律师进行了咨询,198个(12%)实际获得保险而对受害人支付的损害赔偿额,侵权责任赔偿仅占32%,私营保险提供的赔偿占39%,社会保障提供的补偿占29%.[108]传统侵权法俯视天下的局面已经成为追忆。 第二,侵权法面临着被其他制度全盘替代的命运。或许,这才是侵权法危机的真正含义所在。早在20世纪初美国即有学者预告侵权行为法要向社会保障制度演进,而当时社会保障制度才刚刚在美国付诸实施。[109]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学者们提出了许多旨在替代侵权法的令人振奋的赔偿方案。[110]日本的加藤雅信教授也主张建立一种综合救济制度。[111] 理论上的探讨或许仅仅是茶余饭后闲谈之资,不足当真。问题的严重性在于已经有一些国家大张旗鼓地废除侵权法:新西兰于1974年确立全面的无过错事故赔偿制度,澳大利亚也在1975年紧紧跟入。[112]英国皮尔逊委员会在对新西兰进行考察后,也建议借鉴新西兰意外事故补偿法的经验,只是后来由于欧共体颁布关于产品责任的指令而作罢。否则英国的侵权行为法将不再是现在的面貌。[113] 第二节 责任保险并非侵权法危机的根源 就如何应对意外事故而言,存在着许多相互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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