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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论保险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
释义
    对于合同解释的概念,我国民法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有的学者主张合同的解释是对合同内容的含义的理解和探讨。这种观点是对合同解释所做的广泛理解,将任何主体对合同的解释都包括在内。有的学者认为合同解释专指受理案件的法庭或仲裁庭依其职权对合同条文所用文句的正确含义所作的理解(1);另有学者认为,合同解释专指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关,为合理地确定当事人间的合同内容,依法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有约束力的分析和说明(2)。这种观点较前述的第二种观点,在合同解释的客体方面要广泛,因为合同解释的目的在于明确合同的内容,因此凡是与合同内容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的语言文字、当事人的举动及订立合同时周围的情事等)及其所体现出来的含义,都可以成为合同解释的客体,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很有道理的。司法实践中,开始陆续出现保险方面的具体案件,对于合同具体条文的意思解释,和条文的理解出现矛盾时如何确立解释原则,已经成为必须研究和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保险合同的解释方法和标准
    保险合同解释的基本方法,为不局限于合同所用文词而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图的方法。关于合同解释的标准,传统上存在着意思说和表示说两种观点。意思说主张,对合同的解释应当以当事人的主观意思为准,而不能拘泥于文字。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多采用意思说。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156条规定:“解释契约时,应寻求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而不拘泥于文字。”而表示说则主张,对于合同的解释应当以客观表示出来的意思为标准,而不能根据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进行解释。这种以明确表示为标准的解释方法,注重合同文句,即文字和表述,而不探究当事人的真意,即真实意思表示。表示说自始就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占据统治地位。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在古典合同纠纷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48页;
    (3)徐卫东、杨勤活、王剑钊著,《保险法》,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第160页;
    (4)邹海林著,《保险法》, 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第211页;
    (5)邹海林、常敏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中国检察出版社,第104页;
    (6)邹海林著,《保险法》,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第217页。
    

   最高人民法院·吴庆宝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4]《中国当代合同法论》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
    [6]《德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
    [7]《新中国民法学研究综述》
    [8]《法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9]《台湾地区民法典》第九十八条
    [10]《企业财产保险条款》第二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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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2: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