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乘车未买票 算不算乘客 |
释义 |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浙江长浙江人民法院上诉。 长兴县人民法院认为,长兴支公司与倪末方就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签订了合同,应为有效合同,同时茆金山尚在车顶放自行车,为“非法律意义上的乘客”,长兴支公司应依约理赔。长兴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条款,判定长兴支公司赔偿倪末方保险金人民币5万元。 长兴支公司对长兴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长兴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提出: 一、 茆金山在倪末方的农用三轮车顶摆放自行车,证明茆金山和倪末方达成了口头乘车协议,故茆金山是该农用车的乘客,属车上人员,不属第三者责任险范围之内; 二、 签约时,保险公司已就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及免赔范围向倪末方作出了说明,倪末方也就此内容作了签字声明,说明双方对保险条款并无争议。因此,委托代理人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实体判决错误,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充分采纳了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后,于8月22日作出了终审判决: 一、撤销长兴县人民法院2000长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倪末方的诉讼请求。 中国保险报·邱明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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