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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江西新余工行依法补偿44名代办员保险费
释义 近日,江西省江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44名失业人员的解除劳动关系社会保险争议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陈筱华等44人可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新余市分行补偿70%给被告,其余30%由被告自己承担;原告为44名被告补交基本养老保险费。
被告陈筱华等44人分别于1988年至1999年期间被被告中国工商银行新余市分行聘为代办员。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后,原告没有为44名被告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2003年8月,原告进行经济性裁员,与44名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同月,44名被告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03年10月,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分别为44名被告补交从1995年1月至2003年8月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并分别向44名被告支付失业救济相同数额的补偿金。因原告对裁决不服,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针对该案被告人数多、矛盾大,极易引发集体越级上访等不稳定因素的特点,渝水法院在重点做好被告思想稳定工作的前提下,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44名被告形成了劳动关系后,应为被告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据规定商业银行应从建立个人账户之日起补交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即从1998年1月1日起补交。原被告双方均有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但均未履行,双方均有过错,按损害发生的因果关系和双方当事人承担的主次责任,应由原告补偿70%给被告,原告为被告补交从1998年1月1日至2003年8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被告个人应缴纳部分由原告在被告应得的失业保险金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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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3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