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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海上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意见
释义
    《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有关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逐渐增多,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愈加突出,同样的案情、同样的法律事实,不同的法院往往会作出不同的认定,影响了司法统一。
    海上货物运输发生损毁如何理赔?船舶遇到海难如何保险赔付?最高人民法院11月29日出台的《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越来越多的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作出明确规定。该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有关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逐渐增多,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愈加突出,同样的案情、同样的法律事实,不同的法院往往会作出不同的认定,影响了司法统一。
    该规定明确了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优先顺序:首先适用海商法的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海商法、保险法均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等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最高法院民庭有关负责人指出,目前海事保险纠纷案件大幅度上升,新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法律关系日趋复杂。如海商法规定了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的法律后果,但是对于何谓保证条款却没有规定;海商法中没有有关保险利益的规定等等。这些问题无法通过司法解释解决,有待于海商法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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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9:5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