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裁判要旨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保监发[2000]16号)第十七条规定:“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而系保险公司的行业规定;且该条款明显免除保险人一方的责任,排除了投保人的合法权利,违反了公平原则,该条款应为无效。 引用法条: [1]《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五条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二十三条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五十一条 [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一百二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