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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保险赔偿协议订立的几点异议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3条第1款规定:“保险法所报价格的切实可行。一旦保险双方就价格达不成一致意见,快捷、高质量的配件送达客户手中,比什么都更有说服力。对重大或特大赔案,不仅分公司一级要派员介入,分公司还要把案件的情况及时上报省分公司或总公司,基层公司和市级分公司要把赔案处理进程随时通报。当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赔偿事宜达成议项进行谈判时,上级公司要派人参加会谈或授权基层公司签订赔偿协议。 2.完善内控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如果说上级公司的及时介入,消除和降低了在赔偿金额上产生异议的可能的话,那么赔偿协议订立后,协议规定的赔款支付期限就真正约束了保险人。保险人通过提高工作效率是应该能够按期履约的。比如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符合要求的单证,并与保险人订立保险赔偿协议后,理赔经办人员一个工作日内做好赔案的登记编号及缮制赔款计算书,超权限的案件编写理赔报告和赔案请示,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基层公司内部的审批流转;超权限的案件报请市级分公司,分公司在两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重大案件需报请省级分公司的,省级公司在两至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现代化通讯工具的充分运用已为保险人高效率的工作提供了物质保障,只要保险公司的每个员工能够牢固树立为一线服务、以优质服务占领市场,以优质服务赢得保户的意识和信念,再加上公司内部管理机制的监督和奖罚分明的考评制度的激励,一个现代化的公司用现代化的经营模式是可以如期履约的。
     3.真诚协商争取谅解 对于重大、特大案件或性质特殊案件,保险人要以最大的诚心积极的与被保险人协商,争取得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配合和谅解,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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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7:2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