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案情简介】 被保险人李红,女,43岁。1987年8月投保"简易人身保险"10年期10份,保险为1370元。 1988年10月保险金额欠交保费达四个多月。受益人称欠交保费不是被保险人的责任,而是由于保险人的代理人生病住院无人收费所致。保险公司经调查情况属实。 【分歧意见】 1.投保人不按期交纳保费并超过交费有效期限,该合同应属失效。在失效期间发生的被。 2.脱交保费的责任不在投保方,而是由于保险公司的代办员没有履行收费职责造成的,保险人应负保险责任。 【案情分析】 我国《民法通则》、《保险人承担,投保方不负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一般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当民事责任。"但鉴于保险代理人的确生病住院这一事实,我们认为这笔保险金应由保险公司支付,但要适当追究代理人的部分经济责任,以切实保险公司索赔代理人职责的实现。(编辑:玉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