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判决“超额保险”获赔 |
释义 | 旧红旗按新车投保 法院判决“超额保险”获赔 一辆花了5.5万元买的二手红旗轿车,投保时按新车的购买价28万元投了保,可出险后,保险公司却提出按二手车购买时的价格进行赔付。日前,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审理并执结了这起“超额保险”纠纷案。 2006年9月28日平顶山市的刘某以5.5万元价格通过拍卖竟买了一辆在2000年4月购买过户的红旗轿车。刘某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加入了平顶山市大陆汽车运动俱乐部。同年10月17日,该车以平顶山市大陆汽车运动俱乐部为投保人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单,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该车以新车购置价28万元进行投保,该车分别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等险别。保险期间自2006年10月18日零时起至2007年10月17日24时止。 2007年8月28日13时许,该车行驶至南洛高速平顶山服务区附近时着火,经宝丰县公安消防大队扑救,该车前面引擎部分已焚烧尽,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司机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事故科、消防科分别出具了证明显示该车辆系自燃。事故发生后,平顶山市大陆汽车运动俱乐部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给付保险赔偿金162400元。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辩称,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告应该对原告的投保车辆予以理赔,但原告所要求的数额远远超过该车辆的实际价值5.5万元。被告应按出险时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理赔。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超出车辆实际价值的那部分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中还查明,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的计算方法,该投保车辆在发生事故时的实际价值为132160元。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对此数额的计算均无异议,原告平顶山市大陆汽车运动俱乐部同意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3216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双方约定原告的车辆按新车购置价投保,且原告也按约定交纳了保费,在该车发生全部损失后,被告应按双方约定使用的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的规定履行赔偿义务,根据该规定被告应赔偿的保险金数额是发生保险事故时该车折旧后的价值132160元。原告起诉有理,其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遂判决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平顶山市大陆汽车运动俱乐部保险金13216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548元。[page] 宣判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今年3月5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6月8日,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大陆汽车运动俱乐部从法院领到了执行款132160元。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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