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参保范围及申报: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北京费用报销待遇。 八、工伤职工有以下事项须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开据《工伤保险足额缴费证明》 1、工伤职工门、急诊、急诊留观及外埠就医的医药费报销; 2、工伤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3、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报销; 4、工伤职工配置、更换伤残辅助器具与职业康复费的结算。 九、 下列情况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补支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少报、漏报在职职工的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少报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造成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待参保单位补足工伤保险费后,工伤保险基金不再补支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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