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赁物的维修费用由谁承担 |
释义 | 一、租赁物的维修费用由谁承担 在租赁关系中,维修费用的承担者需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不仅需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还需承担占有期间的维修义务。这是因为,在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因此不负维修的义务。 然而,出租人享有租赁期届满后收回租赁物并加以使用或处分的期待利益。为满足自身使用收益的需要,并保障出租人的期待利益,承租人需承担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在维修责任上的重要区别。 二、房屋维修责任归属 房屋维修责任的归属在租赁关系中是一个重要问题。 1.关于房屋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情况,责任应由出租人承担。 2.若出租人未能及时修复,导致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出租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对于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应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 4.当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时,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进行改动,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这是根据《民法典》第715条的规定。 三、出租人的修缮义务 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的修缮义务也是一项重要内容。 1.当租赁物发生毁损等情形,且存在修缮的必要时,出租人应承担修缮责任。 例如,出租的房屋因时日长久导致雨渗漏,或出租的自行车车闸损坏等,出租人都应进行修缮以确保租赁物的正常使用和收益。 2.并非所有租赁物与交付时的状态不同都导致租赁物无法使用或收益。 例如,供租赁居住的房屋内墙色泽陈旧但不影响承租人继续居住的情况,就没有修缮的必要。 3.即使租赁物有修缮的必要,但如果已经没有修缮的可能,或者修缮本身耗费过大并不合算,出租人也可以不进行修缮。 例如,当租赁物为房屋且被大火烧塌,除非重建,否则不足以继续供人居住的情况,即为无修缮的可能。 4.在租赁物一部或全部被毁坏灭失而无修缮的可能时,若其毁损系由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所致,根据《民法典》第729条的规定,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如因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当租赁物发生损坏需要修缮时,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承租人作为实际占有和使用租赁物的一方,对租赁物的状态最为了解。而出租人可能对此一无所知。 因此,承租人应当在一定时期内及时通知出租人,以便出租人履行修缮义务。 总的来说,租赁物维修费用的承担和房屋维修责任的归属在租赁关系中都是重要问题。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承租人和出租人需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和义务。 同时,双方也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责任和义务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看完本文,你对租赁物维修责任是否更清晰了?若还有疑问,不妨留言提问,我们一起探讨。法律小助手法律网将持续为你提供法律支持!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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