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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广西: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养老保险问题
释义
    广西新闻网广西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意见》精神,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户籍和现行南宁。按照上述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原民办教师退养人员的原有生活补助照常发放,发放标准和资金渠道不变。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人员,按自治区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符合以下条件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保补缴当民办教师、代课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可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助:1986年12月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民办教师;2003年7月11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代课人员。   关于财政补助标准和责任分担,对被辞退或清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当民办教师、代课的累计年限(不足一年按一年算),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发放补助,按其工作1-5年、6-10年、11-15年、16-20年、21年以上(含21年)5个档次,分别给予每人每工作一年500元、7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的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与设区市财政或县级财政按照6∶4的比例分担。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人员,教学单位缴费部分由工作所在地政府负责解决。被辞退或清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任教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其参加保险缴费补助资金,由原任教地政府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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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2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