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投保人状告中国人寿保险合同显失公平 |
释义 | 虽然保险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尚未出现解除合同或拒赔的问题,保险合同,获得保险佣金收入,恶意地隐瞒和欺骗公司同投保人订立合同; 如果保险公司不履行对合同的调查、审查义务,不能及时发现上述问题,就会造成投保人利益的损失。 业内法律专家认为,解决上述问题只能期待保险法的立法修改或有关部门作出具体的司法解释。据一些参加保险法修改工作的人士透露,新的保险法会对保险公司行使解除权的期限作出限制,可能规定为两年。 李滨对此则提出了自己的不同看法。虽然保险法没有对此明确规定,新保险法也迟迟不能出台,但是解决此类问题还是能找到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李滨认为,对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不做期限限制,一方面加大保险公司的权利,减少其经营风险,另一方面却增加消费者投保人的投保风险,最终造成投保人期待的保障利益不能得到维护的事实。这本身就是一种显示公平的行为。 李滨在诉状中要求判令中国人寿北京分公司变更对《祥和定期保险》合同第十一条的规定,将保险公司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改为两年。 法院如何判决?本报将追踪报道。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2]《祥和定期保险》 [3]《祥和定期保险》 [4]《祥和定期保险》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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