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原告王海振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
释义 | 一、【要点提示】 意外伤害医疗意外伤害尤其是责任免除条款作出解释,仅仅起到了提示作用,即被告仅仅履行了提示义务,对于原告对保险合同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条款的理解并无帮助,不符合明确说明之限度,故应当认定被告未就保险合同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条款履行告知义务。由此可见,本案所涉“责任免除条款”对原告不产生效力。被告拒赔原告4567.1元理由不能成立。[page] 综上,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也是意料之中的。 (撰写人: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毛建军)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12]《“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第三条 [13]《“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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