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四、告知的方式 告知方式,学说及立法例有“自动申告主义”和“书面询问主义”之分。按“书面询问主义”,告知义务人仅对于保险人所提出的书面(如保险权或解除权。但基于保险合同对投保大众的风险保障功能,应严格限制保险人行使解除权。在一般情况下,保险人只能严格根据相关条件行使解除权,而没有选择权。具体的行使程序如下: 1、在保险标的仍具可保性的情况下,保险人应先提出增加保险费的建议。如建议遭到投保人拒绝,保险人才可提出解除合同。 2、在保险标的不具可保性的情况下,保险人可直接解除保险合同。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5]《保险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6]《1906年海上保险法》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六条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九条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