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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引入不可抗辩 《保险法》厘清保险人权责
释义
    历时三年多的《保险法》第二次修定工作中,对保险法上作出能够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说明。保险人未对责任免除条款作出提示或者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而现行《保险法》在此条款上的规定仅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而未规定说明的方式。
    王国军认为,这一条的关键在于解决了保险人口头和书面说明的责任关系问题。“此前保险销售人员的口头说明也被保险公司作为明确说明的一种方式,但口头说明的举证相当困难,出现法律诉讼时难以判定,现在明确了保险人书面说明的效力,进一步厘清了保险交易双方的权责关系。”
    严格理赔时限
    对于保险纠纷发生最多的理赔环节,《草案》对保险人理赔的程序和时限进行了更严格的明确。要求“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王国军表示,此前被保险人在提交理赔材料时被折腾多次的情况屡见不鲜,这个“一次性”将有助于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但也对保险公司的理赔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草案》还规定,保险人对赔偿或给付请求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并要求保险人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从而对理赔程序作出了更为细致的有求。
    但仍有人士对《草案》提出异议。一业内人士表示,《草案》规定,被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人无法确定损失程度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在实践中很容易对“重大过失”的认定产生争执,不如删去为好。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也在《草案》进行了修改,以更利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删除了现行《保险法》中“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这一保险合同成立的先决条件。
    同时,《草案》增加了“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保险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条款。
    王国军表示,《草案》修改的目的是解决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生效时间的关系问题,其好处是明确了“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保险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寄希望于通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合同中约定保险合同发生效力的条件或期限来解决问题。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未来的实务中,如果双方并没有附条件或期限,法院的判决将对投保人一方极为有利,因为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不明确要求双方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就成立了,而且一旦成立就生效了,保险人如果未在合同中附加期限或条件,保险公司赔付就是很自然的了。”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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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22: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