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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强制保险需重新正名
释义
    10月21日,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在中美日保险经营与监管国际论坛上表示,在我国现行的一些规章条例中对强制保险有不合理的规定,如《铁路旅客意外伤害条例》规定了火车票票价中有2%属于强制保险,“这个强制保险并不涉及保险公司,是不合理的。”强制保险需重新正名。
    发展比较落后
    尽管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强制保险,但我国的强制保险制度与西方市场的强制保险制度相比,无论在立法范围、覆盖面、开发的险种、监管制度方面都比较落后。到目前为止,我国现行法律确定了7种强制险种,而德国大体上有120多种,主要分为自愿强制保险,如税务、律师人员进行强制保险;产品强制保险;事业强制保险,如旅游和货物运输都要进行强制保险;雇主进行强制保险等。台湾地区强制责任保险也非常发达,几乎涉及到所有公众领域,一些消费场所都要进行强制保险。韩国和俄罗斯也都规定了公共场所必须进行火灾责任强制保险,日本、韩国、俄罗斯、南非、瑞士、英国等国家也有类似规定。
    我国目前的强制保险主要体现在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等。但从最近的立法趋势上来看,无论从法律层面还是行政法规层面,社会对保险越来越重视,各行各业各地方政府更多地用强制保险来解决突发问题和转移风险。如最近通过的我国第一部比较完整的《破产法》规定了作为个人、作为破产资产的管理人必须要购买保险,最近的《消防法》修改草案也提出来在公众场所要进行火灾强制保险。
    需要一个好的定义
    尽管强制保险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如对一些高危行业推行强制保险解决了“老板发财、政府发丧”的问题。但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管贻升指出,我国的强制保险概念目前还没有完全定义清楚,“需要一个非常好的定义。” (下转第三版)
    (上接第一版)
    人保法律事务部总经理邹志洪称,商业强制保险与社保、商业保险的区别,以及商业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到底衔接到什么程度,这些问题在立法过程中历来备受争议。例如,发生人身损害赔偿,对于医疗费用的赔偿理应由强制保险承担责任并履行赔偿的义务。然而,事情往往是受伤人员被送往医院里救治后,相应的费用由医保承担了。邹志洪表示,在这个案例中,所有的保险可能都会产生作用,但他们之间的保额和赔付如何进行划分,“我们的条例没有对这些进行规定”。据了解,一些发达国家和城市都对社会保险和强制保险以及商业保险关系问题有明确定义,但这方面我国立法上存在空缺。[page]
    专家指出,在定义我国强制商业保险的过程中,有两方面的问题需要明确,一是强制保险业务的逻辑出发点是什么――是为了风险的强制转嫁还是为了受害人获得保障;另一方面,未来如果扩展强制保险的范围,或将落脚点落实在受害人获得保护方面,未来的保险范围可能更广,保险费也会比较高等,这些问题值得各方专家共同探讨。此外,杨华柏还建议,应修改《保险法》中关于强制保险的有关规定,考虑到修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程序和时间比较长, “应把权限适当下降”,下降到保险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国务院等其他部门。
    多方协作完善强制保险
    当前在发展我国强制保险的过程中,还需要多方共同协作来完善强制保险制度。在监管方面,杨华柏表示保监会将加强对强制保险的监管,首先要加强对强制保险条款的审批,注重其公正性和合理性,建议强制保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今年三月份,国务院发布了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这里面明确规定了机动车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不赢利,这为以后的审批条款开创了一个比较好的典范。”杨华柏透露,在今后的监管中,对强制保险无理拒赔情况“将给予更加严厉的处罚”。在立法方面,邹志洪建议收缩强制保险立法渠道。由于我国立法跨部门协作比较少,如《建筑法》和《煤炭法》当中,要求企业为员工意外伤害投保强制保险,却导致了两个条文在立法上出现矛盾,同时在实践中易导致财险公司与寿险公司之间不必要的业务拼抢。
    邹志洪还建议,强制保险在实施前,应做社会学和经济学等多方面的考量。他认为,一个强制保险制度要得到实施,除了法律工作者要做一些思考以外,社会学、经济学方面就应当有一些标准,“达到这些标准才可以作为强制保险推出,达不到标准推出是社会资源的浪费。”
    对于强制保险在未来运作中如何实现与自由选择之间的协调,管贻升有些担忧。“修整法律的任务很艰巨。”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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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0:10:54